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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视受害者和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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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13: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象一下以下场景: 调查家庭暴力中涉嫌身体伤害的刑事行动。在犯罪过程中,受害人仅部分证实了申诉中所述的事实,与其在警方阶段的证词存在一定出入。尽管受害者表示有证人存在,但没有传唤证人。经审讯,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他的证词也与他在警察局所说的不同。就专家报告而言,它对案件的澄清没有多大帮助,与受害者和被告的两份报告部分一致。 如果这份报告在课堂上展示(对于广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本科生或研究生),鉴于起诉书中叙述的事实缺乏证实,压倒性的反应可能是被告应被无罪释放。 另一方面,实践告诉我们,司法系统对类似案件的反应有所不同。 这个话题很微妙,值得认真对待。 在发生家庭暴力背景下犯罪的情况下,判例已使人们认识到受害人的话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个决定是正确的。一般来说,在家庭暴力背景下实施的犯罪都是有借口的,即在远离证人的情况下实施的,受害者一词往往是抵消自卫的唯一证明要素。

在一个性别歧视极其严重的国家,由于女性性别问题,针对妇女的犯罪率很高,无可否认,事实上,更加重视受害者的话的重要性。 然而,这个更大的重量不能与绝对值混淆。 仅受害人的话不足以达到刑事定罪的目的,如果有任何疑问,无论多么小,被告 Whatsapp 号码列表 都必须被无罪释放。 法医实践表明,在处理家庭暴力背景下的犯罪行为时,很难承认疑罪从无,似乎受害者的话足以绝对地取代和消除这一刑法元原则。 这是一个错误。 事实上,对受害人的话给予更大的重视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证据标准被降低了。这意味着最终法官可以定罪,需要不太可靠的证据(或质量较低)。 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无罪推定。无罪推定以这样一种方式阐明了刑事程序,即它能够使受害人无法发言,即使是在第 11,340/2006 号法律背景下实施的犯罪案件中也是如此。 这就是这种反思的核心:受害者的话并不总是具有压倒性的价值。



为了在这种特定情况下考虑特殊救济,必须满足一些要求: 1)受害人的话不能孤立:必须附有证明其真实性的要素(指标或证据); 2)受害人的说法不能与案件中的其他要素相矛盾:如果受害人的说法与证据或证据的其他要素(例如:专家报告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不一致,则无需谈论至上性受害人的话。如果受害人与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必须注意的是,证人是承诺说真话的人,而受害人根据法律推定是利害关系人。原因。 3)受害人的话不能自相矛盾:受害人通常分两分钟发言。首先在警察局发表声明,然后在法官面前发表声明。如果陈述之间存在矛盾,则必须忽视受害人言论的更大价值。 4)检方不能有任何疏忽:这就是失去了举证机会!国会议员能够制定一个强有力的框架,但他不会满足于一点,并以受害者的话具有特殊价值为由请求定罪。 这些都是堡垒,如果认真对待,就可以做出更安全的决定,无论是定罪还是无罪。 此外,这些参数并没有将受害人言语的特殊重要性置于背景之中,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们使它们能够与无罪推定和谐共存,有些人可能已经忘记了这一点,但即使在犯罪中也适用这一点。家庭暴力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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