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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则规定,用于支付在建房屋预付款的资金必须存放在与任何其他类型的资金分开的账户中。
鉴于开发商破产,Cajamar 必须支付买家为从未交付的房屋支付的 34,200 欧元,加上 16 年前累积的利息。马拉加第三初审法院裁定,该实体有责任处理这笔款项,因为它没有要求该公司将收到的资金(作为在建房屋价格的预付款)存入一个特殊且独立的账户。账户中包含必要的担保。
原告支付了 34,200 欧元购买了一栋未建成的房屋,他打算将其用作他的第一处住所。发起人从未交付并承认违反了其义务。原告指出,银行实体有责任将买家的收入记入开发商的账户,而不要求开发商履行担保义务。卡哈马尔则声称,它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账户中收入的性质和去向。
第 57/68 号法律规定,“促进住房建设的法人实体若打 投注号码数据 算在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向受让人收取款项,则必须保证”在不履行的情况下返还款项。完成它。沿着这些思路,该规则还规定,这些资金必须存入一个特别账户,与属于开发商的任何其他类型的资金分开,并且只能用于住宅建设所提供的服务。要开设这些账户,银行将根据其责任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
该法的保障范围延伸到“建造不受官方保护、用于住宅或家庭居住、永久居住或季节性、偶然或临时居住的住房。也就是说,该规则保护消费者,即使他或她购买房屋并不是为了永久居住。对于那些出于投机目的而购买的产品则不会发生同样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结论是原告“购买了失败的房屋用于居住目的,没有证据表明受影响的人专业从事房地产或中介活动或房地产投资,也没有证据表明他是其他房地产的所有者。” 此外,根据个人情况,我们得出结论,该房产将被用作主要住宅。
最高法院在其原则中规定,在这些情况下,考虑到第 57/1968 号法律第 1 条的第二个条件,信贷机构可以将买家的收入转入发起人的账户,而无需开设特别账户,并且买方将向买方预付并存入发起人在该实体开设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中的总金额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Cajamar“不是一个独立于买方和开发商-卖方之间关系的实体,而是必须积极与后者合作,以确保其遵守其法律义务。”
该实体本身的一名官员承认,Cajamar为原告计划住宅所属的住房开发提供了资金,并且他了解最终破产的开发公司 Danyser 的活动。“这一系列情况表明,卡哈马尔确实知道或有能力知道汇票来自出售在建房产的预付款,并作为实体出现在买卖合同中。也会签署一系列担保,以保证买家付款退款并且证明被告没有要求开发商开设一个单独的、有适当担保的特别账户。
至于利息,将从 2007 年每笔预付款之日起计算 (因为付款是分期付款),直至完全付款或清偿为止。程序费用也由被定罪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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